2017年8月27日星期日

公共领域的自发创生


这篇短文我们想换个角度讨论政府是如何自发产生的。特别的,我们将讨论一个社会的公共领域如何从每个人所有的私人领域中自发创生,同时,我们还将讨论政府的正当公权力又如何产生。值得说明的是,我们所谓的公共领域,简称公域,指的就是其字面的意思,指所有具备公共属性的领域,它同时包括公共权力领域和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

和洛克《政府论》的处理一样,我们将从一个社会的自然状态开始讨论。所谓自然状态,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自然状态之中,当面对任何一种可能的人类事务的时候,社会每个人的个人权利都是自然地确定的,无需经过公共选择的相关程序。

公共领域和公权力起源于这样一类人类事务,在这类人类事务中,每个个体所有的个人权利都给他人造成了潜在的外部成本,这样一来,个体在这类事务中所承受的潜在的外部成本的总和就是社会人口规模的增函数,因此只要我们所考察的这个社会足够大,理性的个体为了消除他所承受的这个巨大的潜在外部成本,就会选择自愿放弃个人的这部分权利来交换他人的同等放弃。理性个体对私人权利的这种自愿放弃就使得一个公共领域得以自发创生,而这些被自愿放弃的私人权利的集合就形成了正当公权力的可能空间。之所以说是可能空间,原因在于真正的政府公权力往往还要通过公共选择的相关程序来产生,不过,公共选择程序产生的政府公权力不能超出这个公权力的可能空间的限度,否则就是不正当的。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处于这个公权力的可能空间之内的除了政府公权力之外往往还有媒体的权力。

公共领域和公权力的产生是政府自发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分条件。政府,按照其现代定义必须要垄断强行正义的权力(私人面临的紧急状态除外)。因此,要产生政府,社会个体首先要自愿放弃除紧急状态之外的在其它通常状态下强行正义的权利。这种自愿放弃之所以可能就在于上一段所分析过的,个人强行正义的权利正是那一类会给他人带来潜在的外部成本的个人权利。总而言之,对强行正义的权力的垄断就产生了政府,政府的公权力首先是强行正义保障个人权利的权力,它源自个体对强行正义的权利的自愿放弃。

除垄断了强行正义的权力之外,现代政府的公权力中往往还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比如各种社会福利事业)或公共设施的权力。这并非因为公共事业、公共设施天然属于公共领域,实际上这些事业、设施同样可以由私人机构来建设或维护。只不过由于往往难以克服他人的搭便车,使得私人从事这些事情往往收益很小,所以私人常常会自愿放弃建设或维护这些事业、设施的权利。正是私人的这种自愿放弃创生了一个公共领域,由此便产生了政府在这类人类事务中的可能权力的空间,这就是政府在这类事务必中的正当公权力的起源。不过,这一类公权力对于政府来说不是必需的,它不是政府的本质特征。

总之,由于可能的人类事务是无限的,因此个人权利的总空间就是无限的,个人权利的自愿放弃就创生了公共领域,进而产生了公权力的可能空间,它也是无限的。当然,经由公共选择的相关程序产生的政府公权力总是有限的,并且它不能超出个体自愿放弃的个人权利的集合的限度之外,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