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1日星期六

什么是正义的占有



“一个人可不可以占有沙漠中唯一的一个水坑?”这是诺齐克曾经用洛克的原则讨论过的一类难题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我们这篇文章就是试图发展洛克和诺齐克的理论,以对这个问题给出一个更好的处理。在我们的处理中用到的关键想法之一是,将私有产权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别看待,并且将着重点放在使用权上,当然,这些都是中国人的发明。另外,我们还弱化了所有权的定义,以使得我们的讨论能够逻辑一致。

一,一个人的劳动完全归自己占有

实际上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的占有?或者说我们要讨论的是对某种东西怎样的占有是正当的?正当占有的限制是什么?

毫无疑问,一个人完全占有自己的劳动。因此一个人的劳动成果,也就是劳动在劳动对象上产生的附加价值,是完全由劳动者自己正当占有的。当然,我们也需要说明一下,我们这里的劳动是广泛意义上的劳动,因此使用资本也属于一种劳动,决策也属于劳动,而且,各种劳动的价值应该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此外,一个人用自己的正当占有与别人进行自愿交换之所得也是这个人可以正当占有的。再次,别人自愿转让的正当占有也构成了一个人的正当占有。

二,共用品,无主物的所有权

如此一来,问题就变成了,最初的时候一个人是怎么正当地占有一件无主物品的?为了讨论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将占有拆开来考虑,占有一件物品就是对一件物品拥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些权利就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谓的私有产权,其中我们首先要讨论清楚的就是所有权。

但在讨论所有权之前,我们还需要在无主物与共用品之间作出一个区分。苏东坡在《前赤壁赋》中说“惟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无禁,用之不竭。是造物者之无尽藏也,而吾与子之所共适。”这里的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就是共用品。共用品是这样的一种物品,它被一群人所使用,因此这群人中的每个人天然就有使用这种物品的权利。对于共用品而言,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每个人的使用权,但是,每个人都没有共用品的所有权,实际上共用品并不一定需要所有权的概念。

但是共用品不属于无主物。无主物是这样的物品,即没有人对它拥有任何权利的物品,这其中就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村庄里的一块空地,村庄的每个人都自然拥有使用的权利,因此它是共用品而不是无主物。但是这块地严格来说不被任何人所有,甚至不被集体所有,当然集体只需要通过集体决议就很容易获得对这块地的所有权,但是这块地作为共用品,集体通过决议产生的集体所有权以及其它一切集体权利都不能高于每个人天然具有的使用权。比方说,集体要转让这块地,那就必须在每个人都自愿放弃使用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现在,假设作为村庄的一员你想独占这块地。那你就需要买断其他人的权利,尤其是使用权,这样这块地就成了你的私人物品,你对它就有了完全的私有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假设你没有买断别人的权利同时又未经别人的允许就在这块地里种上了庄稼,那就相当于你侵犯了别人对这块地的使用权。假如别人默许了你的这种侵犯,那么等到庄稼收成的时候别人就不能够要求享受你收益的一部分。因为他们原来天然具有的只是使用权,并不包括收益权。除非此前集体已经就这块地的收益权有所决议。

前面说过,无主物与共用品是不同的,无主物是这样的物品,即没有人对它拥有任何权利的物品。比方说沙漠里一个无人占据的水坑就是无主物。那么,一个人是如何拥有对无主物的所有权的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说一下我们这篇文章里的所有权是什么含义?由于我们已经将私有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从所有权中分开了,因此我们这里的所有权实际上仅指一种最弱意义上的主权,它首先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其次它常常和转让权构成一对权利,即当物品被转让时需要经过所有权拥有者的同意。

一个人获得对一个无主物的所有权的办法很简单,按照洛克的理论,这个人只要通过使用(即施加了劳动)这种无主物就可以自动获得对它的所有权。在我们看来,这样获得的所有权是正义的,并且无需加上额外的限制。

那么,一个人可不可以占有沙漠中唯一的一个水坑,独享或者对他人随意收费呢?这就是我们下一节要处理的问题。

三,私有产权的限制

前面说过,一个人通过使用就可以自动获取对无主物的所有权,其实个人对无主物的其它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也可以这样自动获取。但是,对无主物的所有权的正当获取是无需加上任何限制的,而对于无主物的其它权利的获取则需要加上适当的限制。换言之,一个人能够正当获得的私有产权是有所限制的。

这个限制主要是加在对物品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上,它即是洛克和诺齐克所谓的:一个人对一种无主物的占有不能超过使得别人不再能够对同种物品自由使用此前(此人的占有行为之前)能够使用的限制。

也就是说,考虑到世界上生活的不只一个人,因此任何人对无主物的使用和收益不应该是以损害别人对同种无主物的使用和收益为代价的。因此一个人不能够垄断性地占有所有的一类无主物(注意,这里说的是一类物品,而非一个)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他对一类无主物的这两种权利的占有必须给别人对同种物品的使用和收益留下足够的空间。我们以后将称这两段所讨论的这种对占有无主物的限制为洛克的限制条款。

当然我这里并没有说所有的市场垄断都是不正义的。矿产是一种无主物,因此垄断矿产(指垄断使用与收益)肯定是不正义的。但比方说,靠技术创新来实现的市场垄断就是正义的。在这种情况下,厂家实际上是正当占有它的劳动成果(专利就是劳动之所得),而不是在占有某种无主物,因此不违背洛克的限制条款。

现在我们就可以来回答这个问题了:一个人可不可以占有沙漠中唯一的一个水坑,独享或者对他人随意收费呢?答案是,作为发现者,这个人可以拥有这个水坑的所有权,但是,因为现在这个水坑就是所有的沙漠水坑,因此这个人对水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要受到限制的,比方说他不能独享,而必须和他人分享,他也不能随意收费。

同样,“如果他在沙漠中拥有一个水坑,而除了这个之外,这个沙漠中的所有其他水坑都不幸地干涸了”。这时候他也不可以随意收费。因为这种不幸的情况使得洛克的限制条款生效,并限制了他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再比如“在一个地区唯一的岛屿上,岛屿所有者的产权并不允许他命令失事船只的遇难者作为闯入者离开他的岛屿,因为这同样违反洛克的限制。”

换一种情况,例如,一位医学研究者合成了一种新药,它能有效地治疗某种疾病,并且他拒绝以低于他所开出的价格出售。这是道德正当的,因为这位医学研究者垄断性占有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是以前人们不可能使用的东西,至于以前人们可以使用的原材料他并没有垄断。

但是如果,某个人在一个偏僻之处发现一种新物质,并占有了它的全部。后来人们研究知道,这种物质能够有效地治疗某种疾病。这种情况和岛屿那个例子是类似的。这时候这个人依然有这种物质的所有权,但其使用权和收益权要有所限制,当然要充分考虑他的发现的价值。这个发现的价值可以占到多少成分呢?这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问题,应该双方的谈判而定。当然这个人也可以用其对一部分物质的所有权交换对其余物质的其它权利。

另外,洛克的限制条款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科学发现没有专利保护?原因在于,科学规律在被发现之前是属于自然界的无主物,发现一条规律可以自动获得对这条规律的所有权(基本上就是发现权),但是不能因此而垄断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建立不了专利。另外,原则上,科学发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

谈到专利(主要保护的就是使用权和收益权),发明专利当然是对发明这种劳动的成果的保护。但是我们知道,专利是有时间期限的,这是因为,一项发明虽然是发明人的劳动成果,但却不是普通的劳动成果,发明同样有发现的性质,即发明既可以看成是人的创造物,在发明具体实现之前也可以看成是自然的无主物。后者也表现在,对于任何发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人总有独立做出同一种发明的可能。因此,发明专利的时间期限,也可以看成是洛克的限制条款的一种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