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星期四

风险与侵权



严格来说,每个人的行为都会给别人带来风险。你在家里搞化学实验,实验有失败从而导致爆炸的可能,这就给实验室外面的人带来风险。那么应不应该禁止你搞化学实验呢?要不要禁止你的风险行为呢?禁止则是侵犯了你的权利,但是如果不禁止那就是给了你侵犯别人的权利,因为不禁止则别人就无故承担了你行为的风险,实际上就是侵犯了风险承担者的权利。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两难。

一,赔偿原则的问题

诺齐克提出了一个赔偿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人们的确应该禁止风险行为(至少当风险比较高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时候),但是要同时赔偿行为人因为禁止而导致的损失。诺齐克的原则虽然不令人满意(因为没有很强的权利理论的根据),但看起来好像的确解决了这个两难。但这只是表象,为了看清楚诺齐克的解决办法的真正问题,我们不防考虑一个两人世界的例子。假设有一个两人世界,A和B,A有行为的权利(只要这行为不直接侵犯别人),但是A的行为会给B带来风险,而B有免遭别人行为风险的权利。后者可能有人不同意,那么不妨设想一下,假设别人的某种行为虽然并不直接侵犯你,但却有80%的可能性导致你死亡,难道你没有免遭这个风险的权利,难道一定要等到你真死了才能说别人的行为对你构成侵权。

回到我们的两人世界。现在,按照诺齐克提出的原则,B有权禁止A的风险行为,但要同时赔偿A的损失。现在的问题是,赔偿的钱谁来出呢?显然是B。但B本来就有免遭别人行为风险的权利,他为什么要出这个钱呢?显然,如果让B出钱,就是侵犯了B的权利。可见,诺齐克的赔偿原则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只是把问题掩盖起来了。

二,问题的实质

这个两难的本质是,在这种情况中,虽然每个人的权利都是正当的,但是这些正当的权利之间有冲突。由此人们可能会想到,关键是要给每个人的权利划一条界限,并且人们在现实中也可以这么做,但这样的界限并不符合权利理论的道理,因为任何这样的界限都必然侵犯了某一方的正当权利。而法律没有权力干这件事情,请注意,按照权利理论,权利并非法律赋予的,法律只是将每个人的正当权利界定出来。

这个问题其实还有一个关键,那就是,人正当行为的权利(哪怕是风险行为),以及人免遭他人行为风险的权利,其实是对称的,也即是说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而且都是正当权利,只不过正当权利之间有冲突。传统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人的正当权利之间是不会有冲突的,但这里就是一个反例。

那么权利理论该如何解决这个两难呢?下一个小节我们将证明,人们的自发行为会自发自愿地调整每个人的权利,社会群体最终的权利状况是不会有冲突的,而法律要做的事情其实是将这个人们自愿调整之后的权利状况确立下来。

三,问题的解决

人们会自动调整每个人的权利范围使得最终的权利状况没有冲突,前提条件是每个人的权利最初都是正当的,而且是对称的。

还是用我们的风险与侵权的两难来具体分析。这里的关键是人的行为具有外部性,每个人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风险就是造成了别人的外部成本。类似的,别人有免遭你行为风险的权利,但是如果别人自愿允许你的风险行为,那就是增加了你的收益,这种收益是由别人的选择带来的,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种外部收益(当然因为你本来就有进行风险行为的正当权利,因此这个收益也可以看成是你自己的选择带来的)。

当风险行为的风险很低的时候,或者后果不严重的时候,风险行为的外部成本相对来说可以忽略,这个时候,他人对风险行为的允许给每个人带来的外部收益是主要的,因此每个人都会自愿地用自己对他人风险行为的允许来交换他人对自己风险行为的允许。或者说,每个人都会用对自己免遭他人风险权利(指低风险)的放弃来交换他人的同等放弃。用诺齐克所引的查理斯?弗雷德在《价值的解析》中的观点来说即是,“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目的的活动中都有权利从事对别人有风险的行为,作为交换,他也承认别人有权利对他做同样的事情。别人施加在他身上的这些风险,是他在追求自己目的的活动中所愿意承担的风险;对于他施在别人身上的风险,同样的说法也是成立的。”

当然,以上所说只适用于风险比较低或者后果不严重的那种风险行为。当风险很高或者后果很严重的时候,情况就刚好反过来,这种情况下他人的风险行为为每个人带来的外部成本是主要的,这时候每个人都会用对自己从事风险行为(指高风险)权利的放弃来交换别人的同等放弃。这种放弃高风险行为权利的相互交换同样是对每个人都有利的,因为它降低了每个人遭受的外部成本。因此和前一种情况一样,人们也会自发自愿地进行这样的交换,从而调整每个人的权利范围。

有读者可能早就注意到我们这里的论证其实就是我在《群体行为的基本原理》中所提出的群体行为原理的一个具体应用。因此,它说明了群体的自发行为可以自动地调整人和人之间相互冲突的正当权利,使得最终的权利状况不存在冲突。而法律制度所要做的事情只不过是将这种有声或无声的自愿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下来,以解决人们自愿的许多不便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