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星期六

权利交易和科斯定理

这篇文章我们想以对一种具体而实际的现象的解释来论述如下结论: 权利的清晰界定和权利的市场交易是如何导致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的。在开始分析之前我想强调的是,我们所分析的仅仅只是市场行为,如果某些行为实际并不是市场的或者不完全是市场的,则不在我们的分析之内。

(一)权利交易与帕累托最优

我们将要分析的是互联网产品公司和用户之间就某种互联网产品所达成的用户协议。

当然,任何市场协议都是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实际中的协议往往会存在各种权利义务界定的不清晰,而且往往是以损害某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但这种不清晰其实总是因为市场不完全所导致的)。但是通过分析各种这样的互联网产品用户协议人们就能发现,这种用户协议也可以看成主要是一个关于用户权利的协议。总的来说,互联网产品公司是义务方,而用户则是权利方。在用户通过协议所获得的权利中,首先是未受协议明确限制的所有使用权利。这些明确的限制比如何种情况下可以停止你的使用权,以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删除你在产品上的言论等等。其次也包括所有其它协议许以保障的权利,比如说不少产品协议会许诺保护你的私人信息等等。尤其是,许多互联网产品协议需要对收益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当然,用户自己行为的责任一般是由其自己承担的,除非协议许以其更多的权利,使其能够将某些责任转给产品公司来承担。另外,有些协议也会要求用户放弃某些特定的权利,比如说要求其自愿接受产品公司对用户某些违反协议限制的行为所进行的处罚。

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在你使用任何互联网产品的时候,产品公司都会要求你先接受一个上文所说的那样的通用用户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接受这类协议的时候大多数人也许根本就不会仔细阅读,因为它对于使用好像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之所以有这类协议存在,当然是因为一旦用户和产品公司之间出现纠纷的时候,它可以作为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虽然这样的一个通用协议可以看作主要是关于用户权利的协议,但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产品公司要求你先接受它当然更多是为了保护它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当少数用户在和产品公司发生纠纷的时候,这个协议对于这些少数用户是不利的。也就是说这种权利配置是以这少数人利益的损失来换取产品公司的利益。这就有一个奇怪的问题,因为市场上一定是有类似产品或者潜在的类似产品的竞争的,按照经济学理论,在市场竞争之下,产品公司是不可能以损害用户利益的代价来换取自己利益的,这实际上是在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违反了市场理论的帕累托最优。那么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出现呢?

当然,首先的原因可能是也许这里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但正如文章开始的时候我们说过的,这不在我们的分析之内。

其实,仔细思考一下人们就可以发现,即使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也不容易仅仅用一个通用用户协议来完全地达到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这里主要的原因是,通常每个用户不可能同时使用多份同一产品或同一类产品,这样一来他就无法通过自由选择来调节协议权利对它的边际用值。因此,虽然互联网产品公司能够对于协议的权利界定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但任何市场协议都应该是双方自由选择的共同结果,而在我们所分析的这一类通用协议中,协议的另一方也就是用户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协议,却无法就协议权利的多少进行讨价还价,正因为如此,帕累托最优无法达到。但是,自由市场永远比人们的理论分析要更加聪明,市场上的确已经有许多聪明的办法来达到帕累托最优。

现在我们仅仅举出这些聪明办法中的某几例。首先使用过各种网络云盘的人都会知道,各种云盘会让你通过帮它做任务来获取更大的存储空间。稍微想一下你就能知道,这其实是在通用用户协议的权利界定之外,给用户以更多的选择,让用户以做任务的方式来换取更大的使用权,这当然是一种买卖权利的市场权利交易。其实你只要留心一下就不难发现,互联网产品公司和用户之间的市场权利交易花样其实非常多,做任务是很常见的一种,其它常见办法比如有对于忠实用户进行权利的升级等等。更具体的例子比如,微博的粉丝头条权利就是需要用户购买的,会员特权也需要购买。的确,只有通过这些权利交易才能够实现用户的充分选择。这些权利交易的出现当然不是互联网产品公司对用户的“慈善”,而是在市场竞争下,产品公司和用户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正是这些权利交易实现了最终的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而没有这些权利交易很可能就会像前面所分析过的,会违反帕累托最优。

(二)权利交易与科斯定理

其实,如果权利和义务的界定足够清晰,市场必然会出现丰富的权利交易,权利的最终配置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即使初始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有所不同也并不会改变权利的最终配置。这可以看成是科斯定理的一个简单推广。上一节所论述的互联网产品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丰富的权利交易正是这些互联网交易的接近于零的低交易成本所自动带来的结果,是科斯定理威力的一次生动展示。

从上一节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科斯定理的实质在于: 只要权利和义务(或者责任)有明确的界定,无论初始时的界定如何,只要人们可以就这种界定进行交易,最终社会都能自发地达到对这种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权利的最终配置是不变的,它不因初始配置的不同而不同。

下面,我们将以一个有趣的假想例子来简单地回顾一下科斯定理的论证思路。

假设我们考虑的是一个两人世界,两人中的某一个有自己的车子,我们称之为车主,另一个没有车,我们称之为行人。假设这两人共用同一条道路,他们都拥有道路的使用权,并且我们还假设整条道路足够宽。另外,为了分析的简单起见,我们不妨进一步假设当发生事故,车子和行人相撞时,只有行人会受伤,车子和车主都不会被撞坏。

常识告诉我们,这样的道路上一定会有一条界线将整条道路分成车道和人行道两部分。就本质而言,这条人行道和车道之间的界线所界定的是行人与车子之间发生事故时的权利和责任,简言之,如果车子跑到人行道上撞了行人,那么责任完全在车主,权利则在行人,反过来,如果行人跑到车道上发生事故,那么责任全在行人自己,而车主则是权利方。我们想要讨论的问题是: 人行道和车道之间的这条线在经济学的理论中应该划在整条道路的什么位置?

不妨先假设初始时整条道路的事故权利完全属于车主,也就是说如果车子和行人相撞,那么责任完全在于行人,他不光要自己负责自己的撞伤,甚至还要给车主赔礼道歉。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出钱让车主将人行道与车道之间的界线移向车道的那一边,从而使得人行道扩张,进而扩张行人的事故权利,这于行人就是有利的。并且它同样于车主也是有利的,因为过宽的车道所带来的事故权利对于车主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会低于行人愿出的钱。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者就道路的事故权利交易的最终结果就是,最终这条界线会划在使得道路的事故权利相对于行人的边际效用等于它相对于车主的边际效用的地方,这时候就达到了事故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反过来,如果初始时整条道路的事故权利完全属于行人,结果也会是一样的。这时候,车主会出钱让行人将人行道与车道之间的界线移向人行道那一边,从而扩张车主的事故权利。并且这于行人同样是有利的,因为过宽的车道所带来的事故权利对于行人的边际效用也是递减的,会低于车主愿意出的钱。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者就事故权利交易的最终结果与上一种情况的结论是完全一样的,也即是说,无论初始事故权利如何配置,通过两人之间的交易,最终人行道与车道之间的那条线的位置都不会有任何不同。

结论是大家早已熟知的: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只要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或者义务)的界定,无论初始时的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如何,只要人们可以就这种界定进行交易,权利的最终配置都是不变的,最终社会都能自发地达到权利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总之,权利和责任(或者义务)的明确界定是需要的,对初始权利和责任的清楚界定也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强制性地确定一个不可以交易的权利和责任的界线,就好比如果互联网产品公司和用户之间只有那个通用用户协议,最终结果反而往往会偏离帕累托最优,损害社会的总利益。

最后,我们不由得感慨一声: 真正的法治下的完全的自由市场不会出现以任何人的利益损害来换取他人的利益增加,而是会在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自发地达到帕累托最优。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因为市场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只要不存在强制,他自然会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违反帕累托最优实际上无法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