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星期三

个人自由的极大化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

个人自由的极大化与政府权力的正当性


自由主义是这样来评估政府权力的正当性的,即看它是否能扩大个人自由(比如说你的自由)。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 第一,也许有人会觉得政府显然是减少了个体的自由,其实不然,首先,即使无政府你也不可能为所欲为(其他人自然会限制你),其次,无政府状态下你有可能要受到更多的来自他人或者其它社会的侵犯,这必然会减少你的自由。第二点需要澄清的是,衡量政府权力的正当性不是看它是否增加了社会的自由,而是看它是否增加了个人自由。这是因为,社会的自由是无法定义的,将不同个体的自由相加并没有明确的含义。

政府一方面降低了他人对你的自由的侵犯,这是政府带给你的自由收益。另一方面,政府越大它对你的自由的限制就越多,这是你付出的自由成本。经济学告诉我们,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当两者相等的时候,个人自由取极大值。显然,相应的政府一定是一个有限政府。

根据是否扩张个人自由的这个判据,亚当斯密提出了政府的三大正当职能: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每个社会成员,使其不受其他社会成员的侵害或压迫,即设立完全公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或公共设施,因为公共事业、公共设施收益极小,私人机构对建设或维护这些事业、设施不感兴趣,只能由政府建设和维护。

亚当斯密提出的这三大正当职能中,前两种职能是政府的核心特征,对这两大职能人们通常不会有多少疑问。不过,要给这两种职能的正当性建立一个理论基础却并非那么简单的事情。首先,按照我们对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判据,我们必须要清楚地说明,在何种意义上政府的这两种职能扩大了人们的个人自由?为此,我们又必须给自由下一个合适的定义,在自由主义的理论中这样的定义是存在的,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的扩张其实就是强制的减少。这里的强制,当然是指他人(包括政府)对你的强制。

但是,人与人之间的强制无法完全消除,只能尽量降低。降低强制的办法就是用政府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这就是亚当斯密提出的政府正当职能中前两种职能的权力正当性的基本依据,它通过约束强制而扩大了个人自由。当然,政府的这种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力,因此它仅在用于约束强制保障自由的时候才具备正当性。

仅有这前两种职能的政府就是最小政府,其权力的正当性可以通过权利理论来论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有强行正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天然具有的强制力,是用于保护个人权利的。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就是一种强制行为,因此这种强制力就是一种针对他人强制行为的正当强制力。公民对这种强行正义的权利的让渡就使得社会摆脱了自然状态,进而产生了最小政府的权力(至于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参见我的《最低限度国家的自发形成与公共选择》)。也即是说,最小政府的权力仅仅是用来保障个人权利的。换一种说法就是,公民让渡了他们的正当强制力,进而产生了最小政府的正当强制力。因此,最小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一种正当强制力,这种正当强制力仅仅只能用来制止或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同时也因为它约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因此也就扩大了个人自由。很显然,超出这个用以制止或约束强制的限度之外的政府强制力就是对自由的损害,因此也就不具备正当性。这个超出限度之外的政府权力不可能来自于个人权利的自愿让渡,因此实际上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为了给政府第三种职能的权力正当性寻找依据,我们需要修改自由的定义,因为很显然政府的这种职能与降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强制关系并不大,但在另一方面,常识告诉我们,公共事业或公共设施的维护的确是有利于个人自由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许应该将个人自由的扩张理解为更多的个人选择。根据这种定义,判断政府这第三种职能的权力是否正当就要看它是否扩大了个人的选择。不但如此,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是要花纳税人的钱的,因此,仅当它在扩大个人选择上带给个人的收益大于个人所付出的代价(比如税收)时,政府的这种权力才可能是正当的。对于政府的这种职能,要保证其权力的正当性往往需要付出非常高的制度成本,比如说额外的权力监督的成本等等。

对于政府的这第三种职能,亚当斯密假设那样的事情只能由政府职能来完成,因为如果由社会或者市场来做的话就很难克服搭便车效应,或者说克服搭便车效应的成本会非常高。也许在许多情况下这是对的,不过这实在是难以一般性地证明。如果能够的话(这要看技术等各方面的进步是否能极大地降低相应的交易成本,比如说克服搭便车效应的成本),由市场来完成当然会更好,因为市场上的竞争会提高效率,而政府则必然是垄断的。如果这种垄断是市场上的垄断,那其实也并不可怕,因为它并不意味着没有潜在的竞争。但政府的垄断却往往是市场之外的,因为政府还同时垄断了强制力(正如前文的论述告诉我们的,垄断强制力是政府的核心特征,它其实就是政府的定义)。更何况,正如上一段所述的,政府的这种职能往往还意味着高额的制度成本。

根据我们前面在讨论政府第三种职能中对个人自由的定义。我们也许还能够提出政府的第四种职能,那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因为经济的发展通常意味着个人选择的扩张,因此也就带来了个人自由的扩张。当然,经济发展本身只能是由市场完成的,政府能做的不过是提供制度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这种职能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它的前两种职能之中了。如果政府已经很好地完成了它的前两种职能,而且也没有超越出正当性之外的权力,那它还能不能够在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呢?理论上也许是可以的,但是在实际上恐怕会如同我们前面对政府第三种职能的分析中所讨论的,恐怕很难以保障政府的这种更积极的职能的权力正当性。

总之,政府的这后两种职能(亚当斯密所提出的第三种职能和我们额外论及的第四种职能)可能会扩大个人自由,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两种职能的权力正当性非常难以保障,因此它也可能导致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最终反而是对个人自由的伤害。